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302號
TYDV,108,司促,11302,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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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債 權 人 暉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龍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東生即竟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竟泰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劉東生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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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暉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