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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