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馮連強
債 務 人 廖紫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柒
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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