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01號
TYDV,108,司促,1110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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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釋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
    狀陳報之地址即「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住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之4 」、「桃
    園市○○區○○路00號5 樓」。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積欠管理
    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
    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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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