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釋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
狀陳報之地址即「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
號」、「住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之4 」、「桃
園市○○區○○路00號5 樓」。
三、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吳豐光、蔡阿雪、陳洪莉積欠管理
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
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