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71號
TYDV,108,司促,1107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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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
債 權 人 歐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英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
  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別》表明《
  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
  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
  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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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