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
債 權 人 歐玉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英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
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分別》表明《
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
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
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