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89號
TYDV,108,司促,10689,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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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孟惠 

債 務 人 江進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孟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陸
  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孟惠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江進北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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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