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77號
債 權 人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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