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
債 權 人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