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82號
TYDV,108,司促,10482,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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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皓文謝依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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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