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姿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參
拾陸元,及其中貳拾壹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零柒拾
陸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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