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02號
TYDV,108,司促,10402,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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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銪泰精密有限公司游云沛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全部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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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銪泰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