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6號
債 權 人 許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佩蓁即鼎紀鵝肉飯、王紀緯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聲請狀內所述之聲證三(即郵局存證信函)。
三、提出鼎紀鵝肉飯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四、提出債務人王紀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