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46號
TYDV,108,司促,10346,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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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6號
債 權 人 許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佩蓁即鼎紀鵝肉飯王紀緯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聲請狀內所述之聲證三(即郵局存證信函)。
三、提出鼎紀鵝肉飯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
  事勿省略) 。
四、提出債務人王紀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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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