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01號
TYDV,108,司促,1030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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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
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
  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
  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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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