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債 權 人 潘炯墻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
股份有限公司、徐千惠、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漢川、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羅全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權人是否與第三人弘華富( 股) 公司
為系爭1 億5700萬之共同債權人? 若是,請更正請求內容,
並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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