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99號
TYDV,108,司促,10299,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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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債 權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
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權人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與第三人潘炯墻為系
  爭新台幣(下同)1 億5 千7 百萬元之共同債權人?若是,
  請更正請求內容,併不得分開請求同一內容之債權。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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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