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債 權 人 李宗罡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徐維謙、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提出債務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 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各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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