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2號
原 告 王秀菊
被 告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雅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萬3,45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8,364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 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 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 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次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準 備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 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補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 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78 號、10 0 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88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 助。上開訴訟並經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72號判決原告部分 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餘由原告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⒉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42,960元之本息,⒊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 按月給付薪資34,800 元,⒋應提繳2,067 元,及自105 年7 月1 日按月提繳2,088 元,⒌梁添照、陳菁徽及孫鳳雲應分 別給付100,000 元,並均於被告月刊中刊登道歉啟事。 ㈡本件訴之聲明第⒈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之規定,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 獲得利益為準,而原告為48年10月10日生,則原告自遭解雇 日即104 年6 月15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 歲為止,合計8 年3 月又25日,茲原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薪資34,800元,故第 ⒈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4,200 元【計算式:34,800元 / 月×12月×8 年+34,800 元/ 月×3 月+34, 800元/ 月× 25 /30 月=4,204,560 元】;第⒊項請求被告應自105 年7 月1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部分,則併入第⒈項請求計算;第⒋ 項請求被告自105 年7 月1 日起,按月提繳2,088 元至原告 之勞退金專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452 元【計算式: 2,088 元/ 月×12月×8 年+ 2,088 元/ 月×3 月+2,088元 / 月×25/30 月=208,452 元,因原告第⒋項請求與第⒈項 請求,訴訟目的一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以價高者 定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74,200 元。 ㈢加計訴之聲明第⒉項42,960元、第⒋項提繳2,067 元(即非 自105 年7 月1 日按月給付之部分)、第⒌項300,000 元( 即梁添照、陳菁徽及孫鳳雲應分別給付100,000 元),總計 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3,819,227 元【3,474,200+42,960+2 ,067+300,000=3,819,2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 訴之聲明第⒌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18 元【計算式:38,818+3,000=41,818】。綜上,被告應負擔 訴訟費用為8,364 元【計算式:41,818×1/5=8,364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餘33,454 元【計算式:41,818- 8,364= 33,454】由原告負擔。是原告所暫免繳納之第一裁判費41,8 1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33,454元,被告向本院繳納8,36 4 元,並均應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