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欽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廉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
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
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
酬?
二、請提供相對人之公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俾利本院查知相對人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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