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8年度,24號
TYDV,108,勞聲,24,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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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馬恩孝 
相 對 人 華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 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 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勞資爭 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須依非訟事 件程序,審查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據以裁定是否許可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 經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分4 期 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 萬4,703 元。茲因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最後一期之1 萬3,676 元,爰聲請裁定就 上開未履行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業據提出桃園 市勞資和諧促進會108 年1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應可採信。惟依上開調解紀錄中調解方案內容記載「⑶經雙 方確認,應分別給付馬恩孝54,703元. . . 相對人同意分四 期自108 年1 月25日起給付,馬恩孝每月給付1 萬3,676 元 . . . ,屆期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語(見本 院卷第7 頁),堪認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之工資合計5 萬 4,703 元,並自108 年1 月25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1 萬3, 676 元。而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最後一期 之1 萬3,676 元,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可供認定相對 人有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給付聲請人最後一期之1 萬3,676 元 義務之情事,且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於函到5 日陳報可供佐 證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行義務之證據,聲請人屆其亦未陳 報,自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有據。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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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