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64號
TYDV,107,重訴,564,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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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呂翁麗雪(即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政哲(即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思穎(即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翰(即呂學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張哲誠律師
被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瑰寶企
業有限公司、鄭慶輝應共同將桃園市○○區○○段00○號、門牌
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45建號
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被告鄭慶輝應將無權占有之坐落桃園
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予以拆
除,並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等語,嗣於訴訟進行中,本院
就被告鄭清輝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送請地政機關測量,經桃
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以108 年4 月24日蘆地測字第1080005562號
函(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覆以:被告鄭慶輝之地上物實際占用
系爭土地面積(即不包括系爭45建號房屋部分),為附圖所示B
工廠部分2,366.10平方公尺、B1工廠部分1,315.61平方公尺、C
鐵皮雨遮部分6.75平方公尺,計為3,688.46平方公尺(計算式:
2,366.10+1,315.61+6.75=3,688.46),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4 萬3,26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9,1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4萬8,72
0 元,尚欠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
│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 │占有面積: │系爭土地價值:│
│       │7,100元   │3,688.46平方│2618萬8,066 元│
│       │      │公尺    │       │
├───────┼──────┴──────┴───────┤
│系爭45建號建物│課稅現值:75萬5,200元           │
├───────┴─────────────────────┤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694萬3,266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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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