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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