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9號
TYDV,107,重訴,539,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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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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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