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8號
TYDV,107,重勞訴,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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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馮澤源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勞動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反訴原告為
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於僱傭契約終止日即民國106 年11月14
日時,約43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約
尚22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 萬8,360 元(計算式:6 萬8,903 元
/ 月×12月/ 年×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873 元;聲
明第2 項為請求給付工資,原告得受之利益與聲明第1 項相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又反訴
原告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反訴原告就此聲
明部分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1,43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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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