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82號
TYDV,107,訴,682,2019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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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82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竑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又提起反訴者,如反訴之訴 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就其所提反訴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始屬符合提起反訴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經本院核定應繳納反訴第一 審裁判費共新臺幣8,840 元,嗣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82 號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 定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93 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197 頁至第200 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其所提反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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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權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