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051號
TYDV,107,訴,3051,2019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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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1號
原   告 廖詩倩 

訴訟代理人 許貞華 
被   告 劉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⒊精神慰撫金(即原判決書第五頁第二十九行)中關於「應以10萬元為適當」記載,應更正為「應以15萬元為適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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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