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71號
TYDV,107,訴,2971,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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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1號
原   告 洪啓庭(即洪進來之繼承人)


      洪啓峰(即洪進來之繼承人)


被   告 潘弘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啓庭洪啓峰為原告洪進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洪進來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其子女為洪啓庭洪啓峰,又查無洪進來繼承人拋棄 繼承之事件等情,有戶籍資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4 月2 日108 南院武家字第1080013055號函各1 份在卷為證( 見本院卷第31-35 頁)。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 上開規定,應命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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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