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被 告 豐毅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
第21號返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8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2
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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