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49號
TYDV,107,司聲,649,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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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張夏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鋼帥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 前段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 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依同法條第4 項 、第533 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是如原假 處分裁定業經撤銷,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 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鋼帥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聲請人對於桃園 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不得為讓與、設定抵 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全字第96號裁 定准予假處分,相對人即以該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 對聲請人之上開土地為假處分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7 年 度司執全字第218 號),惟本件相對人業已聲請撤銷假處分 裁定,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全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准許,且 民國108 年1 月3 日確定在案。是原假處分裁定既經撤銷, 且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已發函塗銷查封登記,則揆諸上揭說明 ,實無再限期命相對人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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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