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40號
TYDV,107,司執消債清,40,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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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琬琪 
            (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850巷25之1號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頁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定。又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
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
算程序,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6日下午5時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本院並已於107年10月12日公告債務人之資產
表,有前開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
之綜合所得稅、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
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經查,債
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坐落於桃園市龜山區大埔段395地號土
地,面積43.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0000之2476,現值約
新台幣5,302元,此有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5930號強制
執行事件,囑託益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報告影本在
卷可參,不易變價且無處分實益,為避免徒增管理人報酬及
拍賣程序所生費用,故應予返還債務人,此外無其他財產,
亦無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財產可供清算(於富邦人
壽、中國人壽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
單),此亦有債務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
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
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
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
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
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本院前於108
年4月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反對之意思,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頁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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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