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05號
TYDV,107,司執消債更,105,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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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祺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頁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給付。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
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
同)9,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648,000元,清償成數為18.81%(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
本金總合952,971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68%),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
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保單
解約金約為54,339元(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攤還),此外無其餘財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無保險契約),有其提出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前開公司回函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額約
為464,000元,縱未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第二頁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富鼎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自107年4月起
至108年2月止,平均每月薪資約22,273元(尚未扣除勞健
保等費),無獎金及年終,有債務人任職公司回函及薪資明
細表附卷足憑,觀之債務人之薪資明細,雖有全勤獎金每月
1,000元,惟如遇有請事病假等狀況,則取消該筆獎金,若
強以債務人之前開薪資數額作為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之
判斷基準,恐使本件更生方案生無履行可能之困境,為免過
於高估債務人之薪資數額,致生前開疑慮,故就債務人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每期收入應以22,273元列計。
 ㈢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3,050元(含
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勞健保費、通信費及生活雜支
等);經查,債務人目前居住於父母之房屋,需與胞兄分擔
家裡水電瓦斯費、通信費及生活雜支等,就其所提列之支出
數額,已低於與108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14,578元之數額,足徵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債務人前開支出
歸屬必要,則債務人既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
出後,提出每期9,000元(加計清算財團財產攤提金額)用
以清償,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
之誠意。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修改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又債務人後續修正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
未列載各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為求債權人受償之明確,爰
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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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鼎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