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7年度,287號
TYDV,107,司司,287,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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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周良璟(即金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 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 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 為已消滅。又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 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 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故法 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式審查,倘 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 ,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 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玆因 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損益表、收 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 察人查核書、股東會議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 告表等件,呈報本院准予備查等語。
四、經查,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覆表示金緯股份有限公司暫定 稅額尚有新臺幣1,402,039 元,有民國107 年3 月23日財政 部北區國稅中壢服字第1070593728號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 分別於108 年1 月17日、108 年4 月7 日(發文日期)命清 算人於文到5 日、10日內提出完稅證明文件,然聲請人僅具 狀陳明前揭函文所示預估欠稅款皆已完成核定已無欠稅事宜 ,因國稅局查閱費時,俟取得相關證明後再提出等語,迄今 未見提出上開完納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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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周良璟(即金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