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17號
TYDV,106,司執消債清,17,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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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全仁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智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江宏平 
蕭清山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陳煥明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第一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頁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徐家正即合庫企業社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葉錦文 
江俊賢 
債 權 人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權 人 李育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
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
下午6時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12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
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2、
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
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
人名下有西元1995年出廠之汽車乙輛,因已逾經濟部公佈之
使用年限,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另其於遠雄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並無有效保單,此外無其餘財產,此有債務人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及前開公司回函附
卷可稽。前開事項經本院於108年3月13日通知債權人表示
意見,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
第四頁人則均逾期未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斟酌本件清
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
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
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
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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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成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