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毓宏
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2903號、99年度偵字第2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⒈段樹文於民國97年1 月間,在桃園市成立天道盟正義會並 自命該會總會長,並以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14樓 之5 為總會堂口,由朱瑞典擔任副會長,並吸收被告江衍 添、游能崇、江衍昌3 人,復為擴展勢力,在總會下設桃 園、觀音、中壢、大園分會,各分會下再設機動組若干組 ,受命於該分會長之命從事不法活動。其中天道盟正義會 中壢分會由朱瑞典擔任首任分會長,且以桃園市中壢區撞 球協會充當幫眾聚集堂口,吸收葉作檀、潘俊嘉、游毓宏 、邱慶宣、蘇忠民、歐建昌、簡文靖、葉清和、梁清翔、 蔡仁偉、黃翊宸(原名黃偉倫)、曾嘉鴻、陳彥甫、余少 霆、李鴻駒、黃凱均、劉興軒等人為幫會成員,王籌億則 自97年3 月間起,承朱瑞典指示創立天道盟正義會楊梅組 ,擔任首任組長,並以桃園市平鎮區新德街205 號1 樓為 堂口,吸收徐智良、宋育才,由余志祥充當行動組第1 組 組長、黃義文、魏心願2 人為副組長,蔡建安、黃翔辰、 徐聿鋮、吳建達、周皓哲、羅偉任、陳將豪、徐文豪、饒 麥、張世銘、謝禎恩、何欣隆、罕書宏、李國華、胡軒賓 、袁金輝、少年羅○達、彭○憲、吳○宇、羅○峰、陳○ 宏、賴○德、莊○祐、潘○易、彭○文、張○凱、曾○貽 、劉○聰、何○鴻、林○華則為該組成員;行動組第2 組 組長由鄧安倫擔任,下設成員梁晏嘉、盧韋利、張紹謙、 莊正德、洪政立、魏心聲、韋成宗、張皓鈞、楊千嬌等人 。段樹文成立該組織後即接續操縱、指揮該等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及脅迫性、暴力性之犯罪組織。
⒉黃翊宸為天道盟正義會中壢分會成員,因不滿周冠至介紹 黃培蒝向其簽賭職棒積欠90萬元賭債後避不見面,竟與梁
清翔、蔡仁偉、曾嘉鴻、游毓宏、陳彥甫、蘇忠民、游毓 昌、邱慶宣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97年12月24日晚上6 時許,由黃翊宸率同、梁清翔、蔡仁 偉、曾嘉鴻及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與周冠至相約至 桃園縣楊梅鎮青年路與幼一路路口萊爾富超商前,俟周冠 至抵達現場,黃翊宸隨即坐上周冠至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並命令周冠至將車開往中壢市中美路「天秤座西餐廳」 ,在車上恐嚇周冠至稱:「小周! 幹妳娘! 機巴!跟你當 作是自己,你把我當成什麼了!你知道我最近跟你講電話 的口氣不好,你自己心理有數,我有跟蹤過你,你家在哪 裡公司在哪裡我都知道,我不想影響你公司跟家裡面的生 活! 你要協助我處理阿蒝的事情」等語,繼之抵達「天秤 座西餐廳」後,黃翊宸復恐嚇稱:「這事情我沒法幫你了 ! 反正這事情不是對你就是對他了! 」等語,並喝令周冠 至簽下本票,周冠至因而心生畏懼,被迫簽下面額各50萬 元之本票2 紙予黃翊宸。嗣於同年12月27日下午2 時30分 許,黃翊宸、游毓宏、陳彥甫、蘇忠民、游毓昌、邱慶宣 再趁黃崇偉在桃園縣桃園市民生路「中信酒店」喜宴會場 舉辦婚宴之際,率眾強行侵入結婚會場霸佔宴桌叫囂鬧場 ,游毓宏向黃崇偉恐嚇稱:「你哥哥黃培蒝及周冠至職棒 簽賭的賭債,你要怎麼處理?你今天不拿錢出來,黃培蒝 、周冠至2 人就沒有辦法離去,如果拿不到錢我們也不會 走」等語,黃翊宸復恐嚇稱:「我們是在你婚宴快結束的 時候才來,已經夠給面子了,不然婚宴一開始我們就來了 」等語,致黃崇偉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黃培蒝之 父黃男榮遂答應於當天晚上先湊出20萬元,黃翊宸始率眾 離去;惟黃翊宸於同日晚間並未取得20萬元,乃撥打電話 予周冠至相約至中壢市中豐路「酒藏熱炒」餐廳商討賭債 事宜,並夥同梁清翔、蔡仁偉、曾嘉鴻前往,周冠至依約 抵達現場後,黃翊宸即要求周冠至必須負擔黃培蒝1 半50 萬元賭債,周冠至拒不依從,即遭黃翊宸恐嚇稱:「小周 ,你這王八蛋,你介紹他給我認識,害我背了這麼大一個 洞!這條帳已經不是他能夠處理的了!你不負責的話我就 讓你工作跟家庭生活沒辦法過!錢我還是有辦法跟你收的 ! 」致周冠至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⒊朱瑞典係天道盟正義會副會長兼中壢分會長,因不滿洪韋 志不願退回洪政立與其在台北縣新莊市合夥「SEXY舞廳」 股份,竟與王籌億、莊正德、游毓宏、張紹謙、邱慶宣、 洪政立、藍信巖、歐建昌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 犯意聯絡,於98年2 月間,由朱瑞典、莊正德、游毓宏、
張紹謙、邱慶宣、洪政立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至桃 園市○○路00○0 號9 樓洪韋志住處,強押洪韋志駕駛其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中壢市○○路000 號「酒藏PUB 」後,由朱瑞典向洪韋志恐嚇稱:「你做帳 不清楚要退股,你今天一定要想辦法處理,不然你別想走 出去」,洪韋志表示沒有辦法後,旋遭游毓宏、邱慶宣以 拳頭毆打頭部,朱瑞典又恐嚇稱:「現在不想出辦法還錢 ,我錢就不要了,直接把你的手打斷」等語,並命游毓宏 、邱慶宣抓住洪韋志雙手作勢將洪韋志拖到外面砍手,朱 瑞典趁此向洪韋志表示須將「SEXY舞廳」之租賃契約,包 含3 個月押金180 萬元轉讓至洪政立名下,洪韋志因而心 生畏懼,被迫答應翌日與洪政立至臺北縣新莊市洪金寶大 樓辦公室辦理轉讓事宜。嗣於98年8 月24日下午2 時許, 洪韋志與女友許婉婷及「SEXY舞廳」經理林育尚至桃園縣 ○○市○○路000 號「東和玻璃行」商談付款事宜,竟再 遭藍信巖、歐建昌、張紹謙、邱慶宣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 男子衝進該玻璃行,令洪韋志等人不得離開現場,並奪取 洪韋志手機禁止對外連絡,歐建昌另將洪韋志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鑰匙取走,同時將原本在屋外之 許婉婷押進屋內,控制渠等行動自由,嗣於同日下午3 時 許,洪政立、莊正德與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到達現場 ,洪政立即向洪韋志恐嚇稱:「你不是很會躲,終於被我 抓到了」等語,言畢出手毆打洪韋志頭部,隨之藍信巖、 歐建昌、張紹謙、邱慶宣、及該數名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以 木棍、鋁棒、玻璃製煙灰缸等物品毆打洪韋志,致洪韋志 受有頭部皮挫裂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洪韋志 亦因而心生畏懼,被迫簽下250 萬元本票與250 萬元借據 各1 紙後,洪韋志、許婉婷、林育尚3 人復遭藍信巖等人 強押至桃園縣○鎮市○○路000 ○0 號正義會堂口內,王 籌億即再向洪韋志恐嚇稱:「你這王八蛋,敢坑我兄弟錢 ,今天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別想走出這個門」,並示意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本」之男子持球棒打斷洪韋志雙手, 致洪韋志心生畏懼,因而又簽下蘇忠民拿出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讓渡書、切結書、及聲明洪韋志係向 洪政立借款250 萬元投資「SEXY舞廳」之聲明書1 紙,詎 王籌億等人仍不滿足,復於98年8 月25日凌晨6 時許,由 歐建昌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1 輛夥同藍信巖、 莊正德強押洪韋志、許婉婷,與另一台車牌號碼不詳之自 用小客車搭載張紹謙、邱慶宣、王籌億及蘇忠民至南投縣 ○○鎮○○路000 號洪韋志母親住處,要求洪韋志母親作
保,行前蘇忠民向洪韋志恐嚇稱:「我們實力跟火力都很 飽,不怕你找人來!」,致洪韋志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 安全。嗣因洪韋志母親外出未遇,由洪韋志大嫂王葦娟與 莊正德等人協商並請求2 天時間緩衝期,莊政立等人始離 去。
因認被告游毓宏就⒈係涉犯(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就⒉係共同涉犯刑法 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就⒊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之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等語。三、經查:被告游毓宏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已於民國108 年2 月8 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