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翔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字第
47號),所涉侵入住居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侵入住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世翔為金門守備大隊北碇守備隊上兵 ,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上午某時許,在不詳 處所服用迷幻藥物一粒眠後,產生遭不明人士追殺之幻覺, 遂於108 年2 月26日上午5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 里00○0 號前攔阻往來車輛,適遇李俊毅騎乘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該處,遂上前將李俊毅攔下央求其順路 搭載,李俊毅應允後,即騎乘機車搭載李俊毅沿桃園市大園 區桃五線行駛,惟被告於機車行駛過程中不斷胡言亂語,李 俊毅察覺有異,遂將機車停放在桃園市大園區大牛稠6 之2 號前要求被告下車,詎被告趁隙將李俊毅推開,並隨即騎乘 該機車離去(被訴搶奪部分,另行判決)。被告奪得該機車 後,騎乘該機車行經告訴人郭清雲位於桃園市○○區0 鄰○ ○○00號之住處,見該房屋之後院圍牆處有所缺損,竟基於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逕由該圍牆缺口 處步行進入上開房屋之後院,並緊抱放置於該處之瓦斯桶, 告訴人在住處內察覺有異,遂前往後院察看,見被告緊抱瓦 斯桶,即欲上前制止被告,被告見狀竟接續前開無故侵入住 宅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開啟上開房屋廚房之房門後,逕 自進入告訴人之住處內,並企圖自該房屋之前門處逃逸。嗣 因告訴人隨即上前壓制被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附連圍繞 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世翔所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及附連圍繞土地罪,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郭清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軍訴卷第57頁),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