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647號
TYDM,108,聲,1647,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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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錫授


 
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108年
度執聲付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錫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錫授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入監執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 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茲受刑人業於10 8 年5 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 年5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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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