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錫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錫銘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許錫銘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就 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 附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相同之酒駕罪,兼衡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其於前科表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等情,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芸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