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38號
TYDM,108,聲,1438,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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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阿麗


受 刑 人 詹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
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阿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阿麗因受刑人詹智成犯詐欺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智成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 元,由具保人周阿麗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 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457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 ,於107 年12月17日判決確定,而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 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被告保證 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 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 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 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查訪紀錄表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經聲 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 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乙情,亦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憑。 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



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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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