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15號
TYDM,108,聲,1415,2019050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忠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忠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忠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 3 月確定,於104 年1 月2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 第1080162394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