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412號
TYDM,108,聲,1412,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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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保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保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保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7 月確定,合計 有期徒刑1 年1 月,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入監執行 ,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5 月3 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27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3 月15日入監執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394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 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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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判決機關│案號 │案由 │宣告刑 │判決確定日期│
├──┼────┼──────┼────┼─────┼──────┤
│ 1 │臺灣臺北│104 年度簡字│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4 年12月25│
│ │地方法院│第2825號 │防制條例│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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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桃園│105 年度審簡│毒品危害│有期徒刑3 │105年10月3日│
│ │地方法院│字第461號 │防制條例│月 │ │
├──┼────┼──────┼────┼─────┼──────┤
│ 3 │臺灣桃園│105 年度壢簡│毒品危害│有期徒刑4 │105 年10月31│
│ │地方法院│字第977號 │防制條例│月 │日 │
├──┼────┼──────┼────┼─────┼──────┤
│ 4 │臺灣桃園│105 年度審簡│傷害案 │有期徒刑4 │106年1月9日 │
│ │地方法院│字第912號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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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