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振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8 月,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送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8 年4 月2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①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原簡字第2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②復於10 6 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70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③又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原簡字第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3 案件復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137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5 月25 日入監服刑,於108 年4 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80 1629582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 年5 月17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1 日,現因罰金易服勞役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本 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 期徒刑之宣告均已於108 年5 月1 日全部執行完畢,本件聲 請案於108 年5 月7 日繫屬本院時,其已無任何有期徒刑尚 待執行,從而,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