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8年度,40號
TYDM,108,桃簡附民,40,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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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賴明煌
被   告 殷泰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 年度桃簡字第498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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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