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兆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兆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兆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下稱新竹地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8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4 年度竹北簡字 第23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於104 年8 月28日入 監接續執行前開2 案件,而於105 年5 月15日執畢出監,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復衡諸其於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5 年內 經法院判刑執畢之前揭案件中,有同屬毒品犯罪之轉讓第二 級毒品犯行,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堪 認被告尚未因前次毒品犯行即知所省悟而斷絕自身接觸毒品 ,如本件就其此次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對其人身自由 所為之限制並無過苛侵害,是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觸法,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顯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處分而決心改過,矯正 其行,惟其犯後終知坦認所犯,犯後態度尚佳,復兼衡其於 警詢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附錄所犯法條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78號
被 告 彭兆嘉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兆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第59號、第60號、第6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2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 105 年5 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11月7 日下午5 、6 時許,在桃園 市龍潭區某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晚間9 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 市龍潭區粗坑路82巷口處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始 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兆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 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檢察官 許 炳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