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8年度,320號
TYDM,108,桃簡,320,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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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羿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撤緩偵字第2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羿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王羿婷竊得之化妝品1 批詳如 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羿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正途取財,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 人財產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 與目的、犯罪手段、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與本次竊得上揭財物之價值(據告訴人陳述上述化 妝物品1 批總價值為新臺幣3 萬7,180 元)、案發後被告即 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1 紙(見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30頁)在卷可憑,且將上述化妝品1 批返還予 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已有所降低、又其並曾於106 年12月5 日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 萬5 千元之公益金,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沒併字第00000000號收據1 紙在卷可參(見 106 年度緩字第2348號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本案竊盜所得之物,於扣案後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發還認領保管單(見同上 偵卷第28頁)在卷可佐,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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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品 名 │數量│價值/新臺幣/元│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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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嬌蘭牌平衡油套│1 組│ 8,510 元 │
│ │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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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紀梵希」牌香│1 瓶│ 1,900 元 │
│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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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茱莉蔻兒」牌│1 瓶│ 3,360 元 │
│ │抗老乳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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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迪奧」牌口紅│1 組│ 3,060 元 │
│ │套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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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雅詩蘭黛」牌│1 組│ 7,460 元 │
│ │白金級眼霜套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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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麗」牌魚子│1 組│ 8,350 元 │
│ │眼部精華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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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YSL 」牌護脣│1 支│ 1,190 元 │
│ │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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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伊莉莎白雅頓│1 支│ 800 元 │
│ │」EA-8小時唇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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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伊莉莎白雅頓│1 支│ 2,550 元 │
│ │」EA-PRV除皺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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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 3 萬7,1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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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撤緩偵字第228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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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