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得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20773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得富基於公開傳輸及重 製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 月6 日14時53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透過論 壇平台取得種子檔案後,利用「P2P (分散式點對點傳輸架 構)」程式軟體,建立交換檔案之連結管道,進入客戶端程 式之下載序列區,進而以傳銷、共享之方式下載重製告訴人 「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並經授權之電影檔 案電磁紀錄「血觀音」影片,再藉由該軟體再上傳至網際網 路,供不特定人得以下載本案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 ,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就該影片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 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告訴被告游得富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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