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8年度,33號
TYDM,108,審交訴,33,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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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丁發





選任辯護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
第1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丁發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丁發(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為判決)明 知其駕駛執照經吊銷而無駕照,猶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下 午5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 園市蘆竹區(以下同市區)愛國一路由西南向東北往大福路 方向行駛,嗣行經愛國一路與大竹路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 入大竹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 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 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其同向左前方適有行人即告訴人方李貴妹行走 於行人穿越道,正穿越大竹路之車前狀況,未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且未暫停讓行人即告訴人方李貴妹先行通過,即貿 然左轉,不慎撞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下 血腫及胸壁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傷害罪嫌。 查檢察官起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兩造和解,並由告訴人於108 年2 月26日具狀撤回 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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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