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205號
TYDM,108,審交易,20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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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屏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288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華屏亞擔任宏川物流有限公司之貨車司 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且明知無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 車上路。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下午3 時許,華屏亞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國道1 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 行駛,行經桃園市○○區○道0 號高速公路南向47.9公里處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 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前方同車道上正在停等前方塞車車 陣,由羅珮琪所駕駛並搭載其女黃○蓉(99年生)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羅珮琪駕駛之小客車因此向前追 撞陳奕安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奕安未 受傷),致羅珮琪受有頭痛、胸悶之傷害,黃○蓉受有頭部 外傷併腦震盪之傷害。嗣華屏亞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 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 並表示願意接受裁判訴追。案經羅珮琪提出告訴,因認被告 華屏亞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 查,被告華屏亞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羅珮琪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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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川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