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8年度,52號
TYDM,108,壢簡附民,52,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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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靜雯

被   告 楊哲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壢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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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