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靜雯
被 告 楊哲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 年度壢金簡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