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EY LEN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8 年
度聲沒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本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EY LEN 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735號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偽造護照1 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 留證1 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 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 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復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735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8 年1 月 31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 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護照1 本及中華民國外僑 居留證1 本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 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登載不實之印尼國護照及我 國居留簽證影本、外人入出境資料列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外籍勞工居停留案件申 請表、印尼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被告之出生證明影本、印 尼戶籍謄本影本、IMAH生物特徵基本資料查詢、IMAH指紋卡 片、IMAH與劉興國婚姻呈報證明書影本、駐印尼代表處105 年12月29日印尼領字第1050157310號函及附件等附卷可稽。 從而,依前開法文,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