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371號
TYDM,108,單禁沒,371,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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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鴻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41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黃鴻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412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屬被告所有,且分供其施用海 洛因所用之物乙情,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上揭扣案物品確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而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無訛,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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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