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363號
TYDM,108,單禁沒,36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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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欽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27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欽陵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武士刀1 把(刀 刃長約67公分,刀柄長約25.5公分,單面開鋒),屬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刀 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 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又同條例第6 條、第4 條第1 項第3 款 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則武士刀自屬刑法第40條第 2 項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呂欽陵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9489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至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認屬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106 年9 月13日桃警保字第1060061130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 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憑,足認 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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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