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代 表 人 Tony T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Joe Papenfuss)
梁惠璽
被 告 翁亦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桃智簡字第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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