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智簡附民字,107年度,7號
TYDM,107,桃智簡附民,7,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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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代 表 人  Tony TW Swaffield
訴訟代理人 龐書樵(Joe Papenfuss)
      梁惠璽
被  告  翁亦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桃智簡字第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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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