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969號
TYDM,107,審附民,969,201905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969號
附民原告  張石枝梅

附民被告  王沈美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3378號,嗣經裁定改行
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79 號案件審理中),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